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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制度汇编--行政管理分册--博士、硕士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部门:教师工作部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3/10/13 10:34:26 人气:92 加入收藏 标签:


第一章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教育发展新形势和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依据呼党办发2003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原则

鼓励报考计划培养

学院鼓励教职工尤其是学科带头人或重点专业骨干教师通过在职学习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的学历结构等合理安排和制定教师、科研与管理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及各类进修、培训计划。

学以致用专业一致

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和方向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和学科方向一致或与学院开设专业方向一致学成后应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协议培养服务学院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与学院签订委托培养协议承诺学成毕业后必须按要求为学院服务相应年限。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在编教职员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攻读学位的教职工须符合国家、招生院校有关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须在学院工作满2年两年时间计算到报考时止下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申报攻读博士学位应根据学院专业建设需要一般应是学科带头人或重点专业骨干教师且在学院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教职工申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须符合学院的专业建设及学院发展需要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报考。

第八条 教职工申报攻读硕士博士的人员取得学位证的时间到退休时间须符合服务期限博士10年硕士6年),服务期限不足不能申报。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和安排本部门教师攻读学位、培训学习。

第十条 攻读学位应坚持专业对口如专业不对口学院不予审批并且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申请进修、业务培训、访学等需本人申请并填写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审批表》,经系、处、部和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凡准备当年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应根据考试时间提前三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审批表》,经系主任、教务处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自行报名取得学历、学位的人事处不予验证、档、学院不兑现相应待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申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必须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列学院攻读硕士学位培养计划内人员不得报考。对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报考或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内人社发[2012]17号文件第 18条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必须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考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并办理辞职离校手续人员除外),均须在取得学通知书后一周内与学院签订与本人身份相符的《协议书》协议书内对学习期间、专业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在职脱产攻读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须严格履行协议经常与所在部门和人事处联系汇报学习情况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如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报经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在职脱产攻读学位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而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报学院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多为一年。

第十七条 在职脱产攻读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到所在部门报到并到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工资待遇、学习费用及考勤办法

第十八条 脱产学习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派出进修、业务培训、访学等学院负责学习期间所需费用.按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带薪学习不享受院内各种津补贴。待毕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回学院工作后恢复相应待遇。

凡参加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考勤表中记脱产学习期满后应在十五天内到学院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从其上岗的当月起恢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

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外出脱产学习的均属个人行为学院不予办理任何学习手续自离校之日起停发本人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非脱产学习

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在岗教职工,在岗期间工资、福利费及岗位津贴待遇不变。

脱产学习期间需占用工作时间的记入出勤记录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照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院教职工中非教学教辅岗位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享受财政博士补贴。

学费核销

学院教职工在学院成立之后2010年8月获得的硕士博士学位其专业与学院现行专业不一致不予核销学费。符合条件的回学院工作满三年后根据呼伦贝尔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服务期限

第二十条 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取得相应学位后博士必须承诺在学院工作10年以上10年),硕士必须在学院工作6年以上6年。如不返校工作或服务期限未满要求调离学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连续攻读学位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脱产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学院连续工作满2年方可经学院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经学院批准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学院连续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科研工作。

第八章 自费出国攻读学位

第二十二条 自费出国攻读学位人员按协议规定时间脱产学习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学位并按期返校工作逾期不归者停发本人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学习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第九章 未取得学位

第二十三条 各类攻读学位人员含自费出国攻读学位人员),已按协议规定时间在外学习但未取得学位的按学院派出进修人员对待离职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年其余外出时间按事假规定办理期间已发放的工资扣回绩效工资各类津贴、补助全额扣回。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在职攻读”是指攻读期间不转移户口、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的攻读方式。若攻读学位人员或攻读学院要求办转户口、人事档案或工资关系则按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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