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学院动态 > 正文

内蒙古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将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

部门: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0/9/2 21:28:06 人气:646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8月2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月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一场——民族教育新闻发布会,会上自治区教育厅厅长侯元指出,今年秋季学期起,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将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学生课业负担不会增加。

  以下五个方面不会改变:

  其他学科和其他年级课程设置不变,

  使用教材不变,

  授课语言文字不变,

  蒙古语文、朝鲜语文课时不变,

  现有双语教学体系不变。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郝泽军指出,国家统编语文教材使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不矛盾。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使用统编语文教材,总体上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措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是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但是并没有免除履行其他法律的义务,也就是说《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义务仍要履行,更不能排斥。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在法律体系中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相辅相成的关系,无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及其他机构,每个公民、还是父母及其法定监护人都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委主任奇锦玉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民族教育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民族教育取得辉煌成就的关键所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贯穿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主线。


本文网址:http://jsgzb.hlbrzy.com/show.asp?id=10678
更多>>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