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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部门:教师工作部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2/6/23 14:59:10 人气:137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健全教师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完善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引领,切实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院在岗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十个方面。

第四条 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透明、规范地进行师德师风考核。

(五)坚持定性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通过综合考察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师德师风考核总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教学系(部)由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其他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负责本部门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15%。

第七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部门提出考评意见,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一)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填写师德师风自评表,上交所在部门

(二)综合评议。由各部门教师个人自评表审核,组织同事互评专、兼职教师和教师团干部需要接受学生测评。各级学管人员、专职辅导员需要接受学生测评和学管工作考评。招生就业处人员需要接受毕业生测评。最终经部门集体研究后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凡本年度不在校或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可不参加学生测评

(三)确定等次。各部门召开师德师风考核评议会根据评议结果和综合评议情况,确定被考核人等次。

(四)结果反馈。由各部门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考核等次。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本人意见。

(五)结果公示。教师本人同意对自己的综合评定结果。各部门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考核评价表中十项内容为优秀,学生测评和学管测评合格,且绩效平台评价等级在B级以上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考核评价表中十项内容为合格及以上者,且学生测评和学管测评合格者,考核等次确定为合格;考核评价表前十项内容中有一项为不合格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其学业无关的本应由教师本人完成的相关工作宜。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不写明的按无效处理。

第十条 教师本人对所在部门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部门核实后作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部门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奖励、进修培训、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在教师评优评先、进修培训、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等环节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依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授权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师德师风自评表.doc

附件2师德师风考核评价表.doc

附件3.师德师风学生测评表.xls

附件4.师德师风考核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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