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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部门:教师工作部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2/6/17 18:03:48 人气:218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引导教师牢树“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系(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遵循教育规律,注重高线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外部约束激励与内生道德养成相结合,引导全体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对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四)学院师德失范处理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在职教师,其他在职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影响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视情况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师违反党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受理。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各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向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

(二)研判。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研判,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调查核实

1.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学院教务部门配合调查研判;

2.属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所属系)配合调查研判;

3.属于违反党规党纪范畴的,交纪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调查研判;

4.属于其他师德失范范畴的,由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相关规定调查研判

(三)师德失范行为,按如下程序处理。

1.初核。按相关规定程序,将受理的问题线索交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任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核查情况报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经研判,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初核决定;问题线索不实,或问题不予核定的,由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回复线索人。

2.调查。初核后,由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确定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认真调查、细致取证,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并听取被调查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终结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处理依据及建议等,调查组每位成员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3.审核。调查结束后,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成立审核组,审核组由未参与案件调查的2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审核组须认真复核,撰写审核报告,审核组每位成员须在审核报告上签名。

4.处理。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委员会议定。

按照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委员会意见,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学院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进行;须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学纪委办公室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告知。根据处理种类,由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拟定处理文件,文件发布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师本人。

(五)复。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申请复核、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师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通告。处理决定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告

(七)归档。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学院各系负有对本部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教育和考核监督职责,建立应急预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

学院将防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现象发生作为各系(部)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师德失范管理工作一岗双责的责任机制,对系(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视情况取消相关系(部)接责任人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一)预防师德失范行为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预防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隐瞒不报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学院所属系(部)出现情节严重师德失范问题的,所在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需向学院分别作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引以为戒,积极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有效。

各系(部)应坚持开展日常师德失范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本系(部)教师的关心和关怀,及时了解教师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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