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健全教师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完善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引领,切实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院在岗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十个方面。
第四条 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透明、规范地进行师德师风考核。
(五)坚持定性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通过综合考察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师德师风考核总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教学系(部)由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其他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负责本部门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15%。
第七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部门提出考评意见,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一)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填写师德师风自评表,上交所在部门。
(二)综合评议。由各部门对教师个人自评表审核,组织同事互评。专、兼职教师和教师团干部需要接受学生测评。各级学管人员、专职辅导员需要接受学生测评和学管工作考评。招生就业处人员需要接受毕业生测评。最终经部门集体研究后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凡本年度不在校或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可不参加学生测评)。
(三)确定等次。各部门召开师德师风考核评议会,根据评议结果和综合评议情况,确定被考核人等次。
(四)结果反馈。由各部门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考核等次。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本人意见。
(五)结果公示。教师本人同意对自己的综合评定结果。各部门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考核评价表中十项内容为优秀,学生测评和学管测评合格,且绩效平台评价等级在B级以上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考核评价表中十项内容为合格及以上者,且学生测评和学管测评合格者,考核等次确定为合格;考核评价表前十项内容中有一项为不合格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其学业无关的本应由教师本人完成的相关工作事宜。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不写明的按无效处理。
第十条 教师本人对所在部门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部门核实后作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部门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奖励、进修培训、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在教师评优评先、进修培训、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等环节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依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授权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