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教育发展新形势和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依据呼党办发(2003)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原则
(一)鼓励报考,计划培养
学院鼓励教职工尤其是学科带头人或重点专业骨干教师通过在职学习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的学历结构等,合理安排和制定教师、科研与管理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及各类进修、培训计划。
(二)学以致用,专业一致
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和方向,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和学科方向一致或与学院开设专业方向一致,学成后应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三)协议培养,服务学院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与学院签订委托培养协议,承诺学成毕业后,必须按要求为学院服务相应年限。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在编教职员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攻读学位的教职工须符合国家、招生院校有关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须在学院工作满2年(含两年,时间计算到报考时止,下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申报攻读博士学位,应根据学院专业建设需要,一般应是学科带头人或重点专业骨干教师,且在学院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教职工申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须符合学院的专业建设及学院发展需要,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报考。
第八条 教职工申报攻读硕士(博士)的人员取得学位证的时间到退休时间须符合服务期限(博士10年,硕士6年),服务期限不足不能申报。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和安排本部门教师攻读学位、培训学习。
第十条 攻读学位应坚持专业对口,如专业不对口学院不予审批并且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申请进修、业务培训、访学等,需本人申请并填写《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审批表》,经系、处、部和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凡准备当年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应根据考试时间,提前三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审批表》,经系主任、教务处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自行报名取得学历、学位的,人事处不予验证、入档、学院不兑现相应待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申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必须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列入学院攻读硕(博)士学位培养计划内人员不得报考。对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报考或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内人社发[2012]17号文件第 18条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必须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考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并办理辞职离校手续人员除外),均须在取得入学通知书后一周内与学院签订与本人身份相符的《协议书》,协议书内对学习期间、专业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在职脱产攻读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须严格履行协议,经常与所在部门和人事处联系,汇报学习情况;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如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报经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在职脱产攻读学位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而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报学院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多为一年。
第十七条 在职脱产攻读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到所在部门报到,并到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工资待遇、学习费用及考勤办法
第十八条 脱产学习: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派出进修、业务培训、访学等,学院负责学习期间所需费用.按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带薪学习,不享受院内各种津补贴。待毕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回学院工作后恢复相应待遇。
(三)凡参加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考勤表中记“学”字,脱产学习期满后,应在十五天内到学院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从其上岗的当月起,恢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
(四)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外出脱产学习的,均属个人行为,学院不予办理任何学习手续,自离校之日起,停发本人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非脱产学习
(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在岗教职工,在岗期间工资、福利费及岗位津贴待遇不变。
(二)脱产学习期间,需占用工作时间的记入出勤记录,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照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学院教职工中非教学教辅岗位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享受财政博士补贴。
(四)学费核销
学院教职工在学院成立之后(2010年8月)获得的硕士(博士)学位,其专业与学院现行专业不一致,不予核销学费。符合条件的,回学院工作满三年后,根据呼伦贝尔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服务期限
第二十条 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取得相应学位后,博士必须承诺在学院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硕士必须在学院工作6年以上(含6年)。如不返校工作或服务期限未满要求调离学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连续攻读学位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脱产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学院连续工作满2年,方可经学院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经学院批准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学院连续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科研工作。
第八章 自费出国攻读学位
第二十二条 自费出国攻读学位人员,按协议规定时间脱产学习,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学位并按期返校工作,逾期不归者,停发本人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学习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第九章 未取得学位
第二十三条 各类攻读学位人员(含自费出国攻读学位人员),已按协议规定时间在外学习但未取得学位的,按学院派出进修人员对待,离职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年,其余外出时间按事假规定办理,期间已发放的工资扣回绩效工资,各类津贴、补助全额扣回。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在职攻读”是指攻读期间不转移户口、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的攻读方式。若攻读学位人员或攻读学院要求办转户口、人事档案或工资关系,则按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