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师德激励机制,依据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教党〔202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标兵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师德评价,注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成效。严格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保证评选质量。对于出现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评选工作由教师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四条 师德标兵候选人的初选工作由各教学部门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六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先进文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受到广大师生广泛赞誉。
第七条 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为目标,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求真务实,勇于开拓,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不断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投身教学改革,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程思政建设成绩突出,育人成效显著,工作成果丰硕。
第九条 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能够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廉洁从教、言行文明、心理健康。
第十条 积极投身结对帮扶活动,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困难学生、转化行为偏差学生等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
第十一条 近5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优秀等次均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师德标兵:
(一)发生《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禁止行为的;
(二)聘期内发生教学事故的;
(三)评选年度未达到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的;
(四)评选年度每学期学生评教排在部门后2/3的。
第四章 评选范围及名额
第十三条 在学院工作满5年的教学部门在编在岗教师。
第十四条 师德标兵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五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十五条 部门推荐。各教学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严格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候选人名单须在部门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师工作部。推荐部门应按要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由推荐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填写审查意见盖章后上报教师工作部。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由教师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研究确定建议人选,由教师工作部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会议审定后,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过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师德标兵”荣誉的人员,原则上不重复参评。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对获得“师德标兵”称号人选予以公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师德标兵评选有关材料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评选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进修培训、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评奖评优等事项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市级、自治区级及以上师德先进个人(标兵)的推荐后备人选。
第二十条 学院对师德标兵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各部门要把评选工作作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推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宣传先进,激发广大教职工见贤思齐、自觉加强师德建设,提升教书育人的素养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师德标兵荣誉称号的教师应模范维护高校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和社会形象,做好师德宣讲等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若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在学院或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经学院批准,撤销其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